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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律师咨询

更新时间:2025-10-23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26

    其二,看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存在疑问,是否已经查证属实,也即证据力和证明力的问题。刑事诉讼中,构罪证据不能*看形式“有没有”,更要关注实质“行不行”,这与刑法探究、评价行为之本意不谋而合。律师要结合程序正当性与否,进一步查明相关证据的“三性”,及时向控诉机关提出非法证据或者瑕疵证据的辩护意见,如客观性证据,若不能与案件本身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关联,即使是真实的,亦不能作为证据采用。其三,看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,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是否能合理排除。证据矛盾往往出现在不同的言词证据,或者言词证据与客观性证据之间,如果现有证据相关矛盾确实存在,且控诉机关无法解决的,律师当然指出矛盾的所在,并可提出不予采用或者不能定罪的辩护意见。其四,看在卷证据所得结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,合理怀疑应当是普通人、正常人符合逻辑、有线索或者事实支撑的怀疑,如一案件中,有可能是当事人做的,也极有可能是其他人做的(当然这种可能是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),那律师就应当提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,当然,同时亦要附上怀疑的依据或者线索,以此增加说服力。 刑事案件服刑后如何减刑?浙江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律师咨询

    (5)是否可以*根据达成刑事和解而减轻或免除处罚可以。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(以下称解释)第五百零五条(已被2021年新解释废止,但该条内容原文保留在新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)规定,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,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;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,应当适用非监禁刑;判处法定比较低刑仍然过重的,可以减轻处罚;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除刑事处罚。尤其是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176号黄静诈骗案中,两级检察机关认为《解释》是针对刑事诉讼法作出,而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,因此《解释》只能针对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进行解释,不能根据《解释》第五百零五条直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,如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,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而法院认为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当中确立刑事和解制度,可以说是在程序法中嵌入了实体规范,体现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立法创新。因此,刑事诉讼法虽然是程序法,但其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,特别是第二百七十七条对刑事和解案件范围的规定,第二百七十九条对刑事和解案件公检法处理原则的规定,均具有实体上的意义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。 江苏刑事案件诈骗罪律师咨询刑事案件必须认罪认罚吗?

(三)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不大的,可以考虑缓刑。比如近年不少刚跨出校门的大学生,缺乏社会经验,应聘到公司工作,刚开始不知道公司安排的工作实为诈骗,等工作一段时间发现有问题后,又出于经济压力等原因未离职的。再比如,近年因互联网经济的发展,不少平台为扩大市场向新用户派发优惠券,从而引发有人骗取首单优惠的。这些类型的被告人多是***犯罪,主观恶性不大,如果涉及的犯罪金额不是很大,又能积极退赔的,一般可以考虑缓刑。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大的,一般不考虑缓刑。比如具有多次前科劣迹的,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等。

二、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流转至检察机关,进入审查起诉阶段,在该阶段,律师可以查阅所有案卷,会见也无障碍,同时亦可自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调查取证,辩护权限大为增加。实践来看,律师在该阶段向办案机关(检察机关)提出辩护意见,只要方法得当、有理有据,一般均能够较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,相反的,如果把所有的辩护观点、证据均放置在审判阶段,搞所谓的“证据突袭”,在现行诉讼体制下,其实并不有利于当事人。审查起诉阶段,案件定性、证据合法性审查(审查侦查行为)及量刑建议是相对重要的辩护意见三个展开点。刑事案件有哪几个阶段?

(1)提出具有从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《量刑指导意见》规定: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,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,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。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,应当充分体现从宽。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,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,确保罪责刑相适应。律师可以依照法定从轻、减轻和酌定从宽的规定,结合各地省高院的实施细则,向控诉机关有针对性地提出案件存在相关情节,亦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刑事案件一般如何量刑?南通刑事案件律师费用

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?浙江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律师咨询

    非法经营罪1.法条: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,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1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;2)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;3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、保险业务的,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;4)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。2.立案标准: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(二)》第七十二条〔非法经营案(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)〕(十二)规定,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予以立案追诉:1)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,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;2)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,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;3)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,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,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;4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 浙江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律师咨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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